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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校门管理规定
2016-06-21 18:17  

时间:2012-4-23 文章来源: [打印] [收藏] [关闭]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及其他在我校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院正常秩序。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公车、教职工的家用私人小型轿车,凭《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出入卡》出入校门。

第四条 外单位在校园内举办活动,须事先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入校;一切从事推销和商业活动的单位、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校园。

第五条 各类运营车辆和校外无关车辆,不得进入学院,确需进入校园的车辆(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在得到许可后,领取门禁临时卡进入校园。

第六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和由学院邀请来校的贵宾、客人所乘车辆,经确认后进入校园。

第七条 因公来校的外单位机动车辆,校内相关联系单位须事先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八条 各院系、各单位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须事先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九条 新闻媒体进校采访,必须事先与学院党委宣传部联系,宣传部批准后告知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门卫放行。

第十条 自行车、电动车、助力车、摩托车、三轮车出入校园时应从侧校门进出,并减速慢行。

第十一条 运输(携带)学院或相关单位的物资、设备、器材和大件物品出校门,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盖有相关系部或单位公章的《出门条》,经门卫查验后方可放行。《出门条》由保卫处统一印制,校内各部门可到保卫处领取。

第十二条 门卫有权要求出入校门人员出示本校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及学院颁发的其他证件。非本校人员,门卫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并在校门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 出入校门的人员或车辆应自觉遵守门禁管理制度,接受门卫执勤人员必要的询问和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门卫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阻,妨碍门卫工作,扰乱校门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门卫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校门管理制度;执勤时要着装整洁,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凡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在工作中有粗暴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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