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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防系统维保管理规定
2016-06-21 18:17  

时间:2011-4-25 文章来源: [打印] [收藏] [关闭]

一、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监控故障、异响、异味、过热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维保公司和综合科技防干事,按要求作好报修记录,如出现重大故障,须立即报告保卫处领导。

二、监控室值班人员应当协助维保公司做好校园安防设备周巡查记录单、月维护(检测)记录单、更换设备记录单的填写备案工作。

三、维保公司不能擅自将安防设施设备拆卸、取走、带离,如因维保需要拆卸、取走、带离安防设施设备,须经保卫处技防干事同意,并按要求完善手续。

四、维保公司对不能修复的监控设备申请更换,综合科技防干事应及时予以核实,并要求维保单位提交设备更换记录单,双方签字确认后报处长批准,方可进行设备更换。

五、维保公司在维修维护过程中要确保监控信息资料的完整,不能擅自调阅、复制、删除监控信息资料。

六、维保公司来校进行设备、系统、线路的维护保养,综合科应安排工作人员(每次不少于2人)全程协助,并作好工作记录。

七、为及时了解掌握校园安防系统的运行状况,综合科技防干事每天应到监控室进行例行检查(节假日除外),并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

八、综合科负责对维保公司履行安防维保合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九、本规定从2011年5月1起施行。

保卫处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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