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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教厅办函〔2012〕14号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
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
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中央7号文件,以学生体育竞赛为重要手段,推动学校体育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然而,在最近一段时间,在学生体育竞赛中出现了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学生体育竞赛,现将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的审批制度。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普通小学校级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级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市、自治州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因此,普通小学校级体育竞赛必须报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举行,普通中学校级体育竞赛须报当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举行,所有组织参加省级学生体育竞赛的学校和在校学生必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并在当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参赛。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从维护学校稳定的大局出发,自觉抵制非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生体育比赛,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对未经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体育赛事的学校,在评先评优活动中要实行一票否决,并处以三年内停止该校所有学生参加体育比赛的处罚。
三、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学生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省教育厅将把学生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纳入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考核。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校体育 竞赛 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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